美国农作物种业报告(五)
2018-09-28 16:45:33
中国种子协会合作交流部整理翻译了美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报告,发现美国种业发展也经历了科研育种从公共机构向私营企业的转变、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过程、种子市场的法制化进程等。特此陆续推出美国农作物种业报告之育种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种子市场价值、种业监管对市场的影响、兼并重组、研发转移、新品种保护等内容,为我国种业发展提供借鉴。下面为第三部分,内含报告六章节。其它章节将陆续发布。本文已获授权转载,其他机构如需转载,请与中国种子协会联系。
美国农作物种业
作者:Jorge Femandez-Comejo
文章来源:中国种子协会,安徽隆平协助翻译校对
第六章:私营与公共机构在农作物研发中的角色转换
上个世纪,种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私营机构在研发方面的贡献越来越重要。不仅私营机构研发支出绝对性地大幅增加,而且越发接近公共机构的水平。随着私营机构研发支出的增加,他们研发类型和选择研发的农作物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更多的研发活动转移到私营机构,种业变化的过程也发生了转变。
植物育种的研发回报
根据大多数研究者的估计,每年植物育种的研发支出回报率超过30%,尽管他们的估计相差很大。格里利兹(1958年)估计,1940—1955年间,公共机构杂交玉米研究的回报率达到35%-40%。桑奎斯特等人(1981年)估计的1977年的回报率为115%。格里利兹同样认为在1940-57年期间,杂交高粱的研发回报率为20%。其他研究显示,粮食的现金回报从31%到85%不等。然而,霍夫曼和伊文森的报告说,公共机构在1950—1982年期间的农作物研究回报率(45%-62%)低于私营机构研究的回报率(90%)(图表23)。
这些对研发投资回报率的估计可能无法纳入产生于植物育种研究的国家间的正外部性(译者注1)。正如美国研究人员从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转基因材料的转让中获益一样,国外对植物育种的研究得益于美国农业研究产生的积极溢出效应。新品种培育和进出口带来了质量的提升和售价的下降,并最终给美国和外国的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公共机构的研发
从美国历史上看,公共机构在农业研发中一直发挥着核心作用。美国农业部(USDA)的成立(1862年)和关键立法的通过,例如莫《莫里尔土地授予学院法》(1862年),《哈奇法》(1887年),以及《史密斯—利佛法》(1914年),都强化了公共机构的作用。《莫里尔法案》使美国各州、各地区都建立了专门从事农业和工程科学教学的学院或大学,1890年,根据《莫里尔第二法案》, 获得联邦进一步的资金支持。 同时,《哈奇法》帮助加强了州一级的研发,包括建立了州农业试验站(SAES)与赠地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科学研究。
通过建立农业合作推广服务项目(CAES),《史密斯—利佛法》加强了包括联邦、州和郡机构间的合作。结合美国农业部和其他合作政府机构的资源,这些立法支激励了公共机构农业研发的新举措的产生。
公共投资农业研发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可以解决特定的市场失灵问题。研发可以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其他好处。企业研发的动力来自于企业能从成功创新中获得价值回报。然而,研发成果被轻易复制削弱了企业获得科研投资回报的能力。当其竞争对手能够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复制科研成果时,该公司科研投资的竞争优势就无法持续。这样的话,因为没有尝试提高生产力和增加财富的能力,企业无法将回报用于科研投资,进而会导致市场失灵,生产力与财富就不会再继续提高或增长。
其他市场失灵的表现包括消极的外部性和风险规避或金融市场失灵。当农业研发的社会边际成本超过私人边际效益时,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外部性;如,当大众希望改善某一农业进程的愿望强于企业改进这一进程的能力时,就会导致社会生产不足和无谓损失(译者注2)。当研发投资的私人回报长期被投资者以高于理想的社会回报率折现时,可能会出现风险规避和金融市场失灵。
现代农业研发包括来自公共和私营的大量投资。 1996年,公共机构在农业科研方面的公共支出(例如联邦和州政府支出)达到31亿美元(图表24)。同期,私人机构的科研育种投资则超过了40亿美元(图表25)。
私营机构研发
杂交玉米商业化开始于1930年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PVPA)以及后续法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出台带来科研支出模式的重大变化,并对新品种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过去一世纪,科技和政策的改变强化了专属权,增加了对私营机构投资农业科研的激励,从而强化了私人企业在研究中的作用。
从1960年至1996年,私营机构的农业研发支出增长了224%。同一时期,公共机构对农业研发的支出只增长了97%。除了较高的相对增长外,从1982年之后,每年私营机构的研发支出都超过了公共机构。 虽然,1960年至1970年间,私营机构在研发支出总额中占比不到一半,但1996年私营机构占比达到了58.7%。
植物育种和农用化学品的支出是私营机构增强研发的主要领域。从1960年到1995年,(以1996年美元货币价值计算)植物育种实际开支增加了5.14亿美元,而农业化学品的研究支出增加了13.92亿美元。农业化学品科研支出的增加直接反应了杀虫剂使用的增加和守法意识的增强。
扣除物价因素的影响,私营机构的育种研发支出大幅增加,而该领域的公共机构支出变化甚微。相较于私人科研育种投资急剧增加,公共对育种的投资几乎没有实际增长。总的来说,随着种业规模的扩大和商业化发展,私营机构育种支出从1960年开始稳定增长。从私营机构研发支出的百分比看,这一时期其研发支出重点已经转变:从农业机械、食品和同类产品转变到农用化学品和植物育种研究方面(文中注:值得注意的是,如图表25所示,农用化学品支出的增长比例大大超过了植物育种。这是由于农用化学品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由私营机构主导,而植物育种传统上则是公共机构主导,在这一时期的早些年间才开始吸引私营机构投资)。研发支出领域的变化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首先,过去30年间,密集的兼并收购案例促成了大型种子集团的出现,这使得曾经规模较小的、私有的种子公司可以利用其母公司的战略研发和规模经济的优势。第二,1982年至1994年间新进入行种业的公司,使全美从事私营育种的公司数量从169家增加到329家(图表26)。这个趋势使私人研发育种支出在1960年至1996年间增长了1300%。
随着研发重点的转移,1970年至1990年之间,公共机构在植物育种研究上的研发支出占比保持在10%左右不变,但在1990年有所下降(图表13)。用于生物转化率(作为公共植物育种支出的指标)的公共支出,在公共机构农业研发支出中占比有所下降,并在1994年下降到支出总额的9%(2.91亿美元)(图13 - 14)(文中注:我们与美国农业部(USDA)和州农业试验站(SAES)关于公共机构在植物育种方面的支出进行了预估,涵盖水果、蔬菜和农田作物生物转化率方面。在《农业和林业研究分类目录》(Manual of Class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Research)研究问题区域的第304和307章里,有对于改良生物转化率研究的描述:“农业的特性:满足美国人民所需要的饲料、食品、和纤维,以及为出口提供大量商品。”与《目录》所载的这些研究内容反映了植物育种:1)鉴定优良种质、育种和选择改良品种;2)生物转化率的遗传和生物学决定因素。这些研究方向反映了公共机构在植物育种上支出的趋势,并可以与私营机构的支出进行比较)。尽管有证据表明公共机构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仍比较积极,并且这些还未商业化的农业研究等领域仍然需要政府的支持,但是支出下降的情况还是发生了。另一方面,私营机构对植物育种研究支出的比例有所增加,1994年私营机构的农业研发支出达到了13%(4.7亿美元)(图表26)。
私营和公共机构的研究重点并不总是在同一领域。私营机构对纯系农作物更重视(图15,图表26),这意味着公共机构需要研究其他被忽视的作物。私营机构的研究范围已扩大到包括杂交作物的栽培育种活动; 同时,公共育种研究应当集中在基础种质和植物遗传学应用上。因此,即使私营企业从事的研发题材曾经主要由公共机构完成,但公共和私营机构的研发都扮演着的角色。
对于一些私营公司的育种研究投入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私进一步了解营机构研究的规模和增长情况(图表27)。1988年,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山德士(Sandoz)和先锋(Pioneer)等大公司都在植物育种上的花费了在3800万到5700万美元不等。按种子销售额的百分比计算,育种投入从先锋的6.3%到ICI的23.2%不等。种业普遍认为将销售额的5%到7%用于育种科研是维持竞争力所必需的最低研发投入额度。1988年,汽巴(Ciba-Geigy)、德卡尔布(DeKalb)、利马格兰(Limagrain)、KWS和厄普约翰(Upjohn)等其他大型企业在植物育种研发上的投入分别在16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之间。如果以按销售额为百分比衡量,这些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水平也都超过了最低要求。到1996年,在新一轮的并购之后,大公司研发支出的上限显著提高: 先锋公司在种子研发上的支出为1.33亿美元,是1988年的2.5倍,紧随其后的是诺华公司(Novartis)的1.22亿美元。即使是按年种子收入计算、在市场上规模较小的公司——嘉吉(Cargill),1996年也投入了3700万美元用于种子研发。按占销售额的百分比衡量,这些投入比例都再一次超过了行业对于维持种子市场竞争力所需的最低投入预估。
农作物育种研究趋势
公共和私营机构在植物育种上研发支出的增减,也与特定农作物的研发支出变化有关。从历史上看,公共机构在植物育种上的支出被分配到大田作物新品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方面上,而私营机构支出则集中于开发家庭园艺植物新品种上。
随着上个世纪30年代杂交作物的商业化发展,玉米成为第一个快速从公共转到私营研发投资机构育种的农作物。私营种子企业的在玉米育种上的支出从1960年40%到变为1984年60%以上(图表28)。最近,对大豆的研发支出从公共机构转到私营机构,这或许可以归功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PVPA)。在1960年,私营机构对于大豆科研投入不足1%(图表29)。到1984年,这一比重已经增长到公共私营大豆研发总支出的25%左右。在主要作物的私营研发支出中,14家最大种子公司对大豆研发投入比例增长最快,从1970年的1%增长到1980年的11%(图表 30)。小麦和部分棉花的公共品种,一直是农民获得新种子的重要来源。此外,公共机构仍然是许多小粒谷类作物研发投入和品种的主要来源,比如燕麦、大麦和其他小田作物。
以科学家的学术年龄为单位的研究模式
记录科学家的学术年龄(SY)和每个(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科学家分配到特定研究领域的科研经费,为我们了解公共和私营植物育种研究工作提供了另一个视角。从所有作物品种看,从事主要农作物私人植物育种的科学家的学术年龄(SY)增加了114%(从701到1498)在1982年至1994年之间,科学家年人均科研经费明显增加38%,从16.4万美元增长到22.6万美元(图表31),如果以真实货币价值来衡量,实际降了28%。不同农作物的科学家学术年龄分布与公共和私营研究经费息息相关(图15)。例如,1994年分配给玉米育种研究的545个SY中,私营机构占94%,这反映了私营机构在玉米研究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公共机构仍在棉花和大豆等作物的植物育种和种质研究中发挥作用。1994年的棉花和大豆育种,私营机构分别占有全部SY的77%(棉花)和65%(大豆)(图表32)。 私营机构对小麦的研究甚至更加有限:1994年分配给小麦育种研究的SY只有41%来自私营机构。
比较1994年公共和私营机构植物育种研发的每一科学家学术年龄结果显示:平均而言,公共机构在植物育种方面的支出(每SY 获得286,840美元)高于私营机构(每SY 获得225,898美元)(图表33)。然而,公共研发的投入低于大型私营企业的投入(每SY 获得29万美元),这可能是由于公共机构、私营机构和大企业进行的植物育种研发本质更为复杂(包括使用昂贵的生物技术技术)。总体而言,私营机构的SY是公共机构的两倍多,私营机构在植物育种上的总支出(3.38亿美元)超过了1994年公共机构的支出(2.13亿美元)。
译者注:
1.正外部性:又称为“正向外部性”。“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贸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 曼昆认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的福利的影响。道格拉斯-C-诺斯的“搭便车”正外部性入手和科斯从外部侵害入手,无非也是指行为对与之交易或目的无关的其他人福利的影响。
依据作用效果进行分类,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溢出效应,但其他经济人不必为此向带来福利的人支付任何费用,无偿地享受福利 。负外部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减损的效应。
举例来说,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教育产生正外部性:受教育的人有更好的修养,更广的知识面,使社会更好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减少犯罪率等;又如注射疫苗:你接受疫苗之后,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免疫能力,而且减少了周围其他人感染疾病的机会。
2.无谓损失:又为社会净损失,是指由于市场未处于最优运行状态而引起的社会成本, 也就是当偏离竞争均衡时, 所损失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社会净损失是由于垄断、关税、配额、税收或其他扭曲等因素引起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不到的那部分,使资源得不到最佳限度的分配。例如,当垄断企业抬高价格时,消费者将减少消费,这样将导致减少的数量中本来可以实现的消费者剩余都流向了社会,这种社会性损失,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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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科农研院)